从各国对涉外继承准据的确定看,各国分别适用三个原则:
1、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2、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3、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确定其准据法。动产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依被继承人遗产的所在地法。
我国处理涉外继承关系主要适用动产的遗产继承依补充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的遗产所在地法。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例如,1959年我国同苏联订立的领事条约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公民死亡后遗留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均按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处理。”
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对于涉外继承适用的法律,是采取“区别制”的原则的,就是把继承人的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有关的外国法律和我国的法律。这个原则既保护了我国的利益,又照顾了有关外国的利益;在实践中也便于执行,可以避免国与国之间因为继承制度的不同可能引起的继承困难。继承法还把涉外继承分为中国公民继承和外国人继承这两种情况,并作了具体规定,这是适当的、全面的。另外,我国还总结了过去与外国签订有关条约的做法和经验,并在继承法作了肯定,这既符合国际法准则,也是处理涉外继承问题,避免涉外继承的困难和矛盾的理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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